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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行动计划存在的争议

一、马科德夫尼斯诉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案

这是第一起质疑肯定性行动计划的案件。控诉方马科德夫尼斯是以一名塞法迪犹太人学生。德夫尼斯连续两年报考华盛顿大学的法学院未被录取,但其入学考试成绩却比大多数少数族裔录取者都要高很多。原来华盛顿法学院是将申请者分为两类来录取的,一类是学校指定的少数族裔申请者,一类是非少数族裔申请者。非少数族裔申请者需要参加学业能力测试,低于一定标准便被除名,通过的即进入下一轮筛选;而少数族裔申请者直接由法律系教授特别委员会研究决定录取者。于是1970年,德夫尼斯将华盛顿大学告上了地方法院。1971年地方法院判华盛顿大学违反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德夫尼斯应被法学院录取。

这起案件使自由派人士的观点产生了分化。此前他们一致认为:以种族为划分标准是一种罪恶;每一个人都应享受与其能力相称的教育机会;将肯定性行动计划用于纠正美国社会中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是合理的。但案件发生后,他们发现肯定性行动最有力的方案,即以族裔为标准为少数族裔带来更人的竞争优势,这恰恰违反了他们所追求的公平原则。

二、贝基诉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案

控诉人艾伦贝基祖辈是来自北欧的挪威移民,出生于佛罗里达州。贝基在1973年医学院入学考试中获得了优秀的成绩,并向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部提出了1973年度入学的申请。遗憾的是他未被加州大学录取,更令他吃惊的是,在录取名额中一些少数族裔学生的成绩远远不如自己。原来医学院在100个录取名额中固定留出16个名额是分配给少数族裔学生的。1974年,同样的事情又在贝基身上重演。无奈之下贝基将加州大学告到了地方法院。

如果说马科德夫尼斯诉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案引发了社会肯定性行动计划的思考,那么贝基诉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案便是将肯定性行动计划的争论推向高峰。关于贝基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分成了两人阵营。伯格和斯蒂文等四位保守派法官认为,录取定额制度违反了1964《民权法》第6款不得基于种族和族裔因素排斥公民权利。斯蒂文强调《民权法》禁止的是一切种族歧视,既不能歧视黑人和有色人种,也不能歧视自人。布伦南和马歇尔等四位人法官表示支持定额录取。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明确表示:我拒绝同意特殊招生计划违反宪法的观点。我们不能忘记,在过去200年的多数时刻,由最高法院解释的这部宪法,并没有禁止针对黑人的各种煞费心机、无处不在的种族歧视。现在,当一个州采取措施,补偿种族歧视留下来的负面影响时,我认为,同一部宪法不应成为补偿措施的障碍。布莱克门大法官认为:为了克服种族主义,我们必须首先把种族作为考虑因素,此外别无选择,为了平等待人,必须待人有别。

最终来自弗吉尼亚州的鲍威尔人法官打破了四比四的僵持局面,鲍威尔法官做出了罕见的双重判决:一方面,判决贝基应被录取,加州大学的定额制度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公民个人权利平等;另一方面,支持加州大学将族裔作为入学考虑因素之一,来实现学校的多元化,但不得硬性设定录取配额。这一判决使支持肯定性行动计划和反对肯定性行动计划的两派人士都感觉到无所适从,关于肯定性行动计划争论的声音越来越大。

三、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与格拉斯诉博林杰案

2003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博林杰案及格拉斯诉博林杰案进行判决,两宗案子都是针对高校的招生政策,被告方分别为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大学部。最高法院判决密歇根法学院的招生政策合乎宪法,大学部的招生政策违宪。

密歇根法学院的录取标准不仅参考申请者的入学考试成绩和本科考试平均绩点,还考虑推荐者的意见、所毕业大学的水平、申请者的论文水准、居住地、工作经验、特殊才能和兴趣、本科选修课程的领域和难度。综合考虑所有因素,选取有利于校园多元化,而非成绩最好的学生入学。而密歇根大学本科部则除基本分数之外采取加分政策,如申请者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加20分:经济弱势者、少数族裔成员、毕业于少数族裔为主和社会经济劣势的高中运动员。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认为,大学部没有考察申请者会如何影响学校多元化,而是硬性规定了统一的加分政策,与配额制如出一辙,与1978年巴蒂案的判决相悖。

从以上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始终准循着一个原则:种族不能够作为选拔标准,只能作为参考因素之一,同时配额制是不可取的。